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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类别:政策法规 2014年08月26日 12:08:00

 为促进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有效,近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在全省万余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实施医疗器械“安全总监”制度。

  按照医疗器械“安全总监”制度要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任命医疗器械质量负责人为医疗器械安全总监,作为本企业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主管人员,承担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职责。制度还对医疗器械安全总监须具备的条件、变更及日常管理进行了规范。

 

  下一步,吉林省局将在实践运行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发挥医疗器械安全总监在信息交流、质量风险管理中的桥梁作用,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总监依法行使质量决定权和否决权,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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