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定义在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是指依照本办法制定的保健食品原料的信息列表,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
目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按照保健功能划分,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营养素补充剂原料,一类是非营养素补充剂原料。
营养素补充剂原料目录:包含钙、镁等24种营养素,对应多种化合物来源,适用范围、每日用量、功效等需要满足《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要求。
非营养素补充剂原料目录: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布的非营养素补充剂原料目录有三批,共10种物质,分别为辅酶q10、破壁灵芝孢子粉、螺旋藻、鱼油、褪黑素、大豆分离蛋白、乳清蛋白、人参、西洋参和灵芝,最后三种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实施日期是2024年5月1日。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信息可查看《》
02
相关法规和解读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早在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就有上述条款规定,一直沿用至现在执行的2021年修订版本。
2.2 《普通食品原料纳入保健原料目录的使用监管问题的解读》
2021年3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普通食品原料纳入保健原料目录的使用监管问题的解读》(以下简称《解读》),其中指出“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的原料、用量、功效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原料目录的制定,有助于规范保健食品产品管理,为实施注册与备案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奠定良好基础。虽然部分普通食品原料纳入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不仅规定了原料名称,还规定了原料的用量和对应的功效,因此,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及用量和对应的功效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能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2.3 总局答复
2024年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众留言中,对于“保健食品原料法规咨询”截图如下,特食司引用《解读》进行了答复。
03
总结
针对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可否用于普通食品生产?主要还是针对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的非营养素补充剂原料,《解读》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进一步解释,结合《食品安全法》《解读》《办法》,得出结论“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的原料、用量、功效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及用量和对应的功效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能用于其他食品生产”。所以“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的情形指的是“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的原料、用量、功效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体现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量效关系的原料,只能是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能用于其他食品生产;对于单纯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的原料,不体现用量和对应功效的,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不能用于普通食品生产。